Day100(陈生雌堕大N沉坠蒙眼爬行沦为全府便器悔
赶回来,听见被他救下的那个同伴向人戏笑着他是个脑子傻的。从那之后他就想,往后再也不要对不相干的人好,要把爱意都留给值得的人。
我是个再普通不过的女人,红烛帐中,我头次见这个父母为我定好亲事的男人,他的眉眼温润,脸颊微红。我一眼就认定他是个好人,我不要泼天的富贵,只想和他相依相守,共同度过余生。
我也有想过,如果相公娶得是别的姑娘,依照他的性子,会不会也对她那样好。但那没什么意义,在我认识他的时候,他遇见的人就已经是我了。
夫子临终将阿意托付给了陈生,连个婚礼都没办,等到阿意回门那天,我才知道这么一回事。
然而婚约已定,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我原本想着,也许有了夫子女儿做妻,那混小子应当能收敛一点,或许浪子回头也未可知。
阿意受了委屈也都吞在肚子里,直到婚后第五年她突然带着女儿归家,告诉我旧宅被陈生租给李夫子,她无家可归,问我能否暂住在我家中。我自然是应允,然而心中却是五味杂陈。
历经此番我才知道,浪子回头之所以金银不换,便是因为那万中之一的微小几率,与其相信一个坏人会因为自己悔改,拿着幸福去赌,不如当初就当断则断,还能少吃些苦头。
阿意说要和离,我一百个支持,也为我当初未能及时去陈家将混事告知阿意而愧疚不已。原本是想,莫要脏了小姑娘的耳朵,才把这事独自压在心里,谁也没说,可谁成想夫子明理,竟也看错了人,将阿意嫁给了那种货色。
谁又能想到,一个英俊文雅的书生,知书达理讨人喜欢,背地里却是那种混蛋,怪只怪知人知面不知心,画皮画骨难画骨。事到如今,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及时止损,赶紧断了的好。
哈喽哈喽,今天没有嘉宾,只有我一个,哎——别急着走啊,这期节目主要是讲几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占用一期版面,因为背景涉及封建制度的古代,许多小伙伴都不太了解包括我在写这篇文之前也知之甚少,所以还是花点时间整理一下,做一期小科普,方便大家和理解。大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感兴趣的同学也可以自己搜搜看。
一·“七出”与“三不去”
1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义绝所指的情况: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
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若不离者<唐律>规定当处徒刑一年徒刑指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2三不去
旧谓丈夫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七出
七出也称“七去”,是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又《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唐律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处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的情况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如犯恶疾及奸者,即使有三不去的条件,仍可径行出之,不受上面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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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为大家总结一下:
七出:1不顺父母2无子3淫4妒5口多言6有恶疾7盗窃
即休妻的七种理由。
三不去:1出嫁前家中有亲长而嫁后亲长离去无家可归2和夫一同为夫家守了三年丧守丧三年,为大丧,一般只有直系3娶妻前贫贱而娶妻后富贵共贫贱
即唐以后为保障女子权益颁定的婚姻法律,如果符合这三点夫家休妻,可以驳回并处罚。但是如果妻子有恶疾,即使符合“三不去”,也仍可休妻。
义绝:1殴打妻亲长,杀妻直系亲属2夫妻直系相杀3殴打夫亲长,杀伤夫直系亲属注意这里是杀伤4妻与夫父辈以上通奸,夫与妻母通奸5妻欲害夫6夫嫁妻妾以讨好地方官或出卖妻妾
即一旦出现以上情况,无论双方是否同意,打官司时可强制叛离。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因此可以看为封建社会对妇女的一种压迫。
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断离
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1“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
2“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3“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
其他情况
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悔婚
2妄冒
即冒充他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残疾,于是让他人冒充。
3违反“一夫一妻制”
其实